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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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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南庄鄉東河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9年7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載具(以下簡稱教育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教育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教育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四、教育載具使用應以國小三年級以上學生為實施對象,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落實3010原則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SH150學生每週在校運動150分鐘方案)),同時參考視力保健、體育運用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五、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六、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七、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八、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九、學校人員違反本管理規範,應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倘致學校人員違反本管理規範,應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倘致生財務損失,應負相關賠償責任。生財務損失,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十、本規範經本規範經校務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



地址:35346苗栗縣南庄鄉東河村3鄰132號 電話 : 037-823423 傳真:037-823492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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